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人民币两千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萍乡市安源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同向右侧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醉酒驾驶,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