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8月27日,何某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道口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摩托受损的事故,随后,公安交警对其现场检测,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样本乙醇数据为207.4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且查到何某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04年8月24日,属于无证驾驶。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