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莫驾车,驾车不喝酒。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2月18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酒足饭饱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因喝了太多酒难以控制车辆,在319国道安源区安源镇某小区路段撞上了道路中央花池,本人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随后公安交警对其依法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64.888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杨某因伤情较重住院治疗,2019年3月20日病情好转后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且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酒精含量达到264.88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病情好转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