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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男子被判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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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08: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人员发现胡某在判决前还犯有危险驾驶罪未予判决。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撤销前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10月24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小车途经站前东路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后护栏撞到对向车道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罗某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481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直属大队认定,胡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拨打电话报警,在此期间,胡某未离开现场。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亦从重处罚。案发后,胡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其所犯危险驾驶罪系在该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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