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来到安源区东大街附近,见一户人家门未关紧,便进入其家中卧室实施盗窃,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得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现金1200元、4张银行卡等财务。随后被害人发现后叫喊,谭某逃至客厅后被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控制,后报警被抓获。经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4元。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014年9月、2017年8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盗现金、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