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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起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债主主张高息计算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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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6: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法院网讯 借贷利率约定不明,原告主张高息未获法院支持。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2016年,张三支付5万元现金给李四,作为购买李四开发的小产权房的预付款,但李四收取张三的购房款后,未交付房屋。2016年下半年,李四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张三,拖欠张三劳务费1.5万元。2018年4月,双方经协商,将上述款项共计6.5万元转为借款的形式,并由李四向张三出具“借条”,约定在2018年5月底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按5分计算利息。2018年7月份,李四还款5000元给张三,剩余6万元拒不偿还。张三遂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借条中注明的“按5分利息计算”的约定,无法确定借条上注明的利息约定是月利率5%或是年利率5%,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故认定原、被告对借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没有约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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