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分别四次到萍乡多地,对停放的汽车进行试探性拉车门锁,发现汽车车门未锁后随即进入车内盗窃。2019年2月21日,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4元。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前科且盗窃次数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