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3月18日14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萍乡收费站进入沪昆高速公路往湘东方向行驶,之后在沪昆高速某处应急车道停车睡觉。15时25分,李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0.6985mg/100ml。同年3月26日,李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