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收购赃物坐牢房,贪小失大悔已晚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7969|回复: 0

萍乡:收购赃物坐牢房,贪小失大悔已晚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19-8-8 13: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莲花县公安局破获了系列盗窃家禽案犯罪嫌疑人贺根某疯狂作案30余起累计盗窃家禽200余只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根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640 (5).webp (14).jpg
犯罪嫌疑人疯狂盗窃家禽
这些被盗的家禽又哪儿去了?
640 (5).webp (15).jpg
经审讯,这些被盗的家禽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卖给一些熟人或是在菜市场寻找买家根据这一线索琴亭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收购赃物的违法嫌疑人朱春某、赖志某、陈海某
三人到案后
如实供诉了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民警依法对三人作出了
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三人为此后悔不已
均称:
不该为贪“小便宜”惹上“大麻烦”、付出“大代价” 640 (5).webp (16).jpg 640 (5).webp (17).jpg 640 (5).webp (18).jpg

▲ 公安机关将朱春某、赖志某、陈海某送萍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640 (6).webp.jpg
8月5日,琴亭派出所举行退赃大会,群众皆拍手称快。
警方提醒:

收购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即使是赃物也是别人偷来抢来的,要犯法也是别人犯法,自己只是从别人那里买东西,这有什么不对呢?

其实,这些想法是贪图个人的小便宜而置整个公共利益于不顾。收购赃物使得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困难,也诱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莲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