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左右,被告人范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了在萍乡市安源区开店主要经营化妆品、养生品的被害人林某,后加其为好友,并成为其的下级代理,在微信上卖化妆品等产品。范某接到客户订单后,将客户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及客户地址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林某的助理,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被害人林某,将转账记录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林某助理,其收到转账图后发货。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范某通过网络技术伪造转账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林某助理骗其发货,共计26次,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3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范某适用缓刑。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 江西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