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倩)近日,被告人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湘东区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黄某酒后驾车到湘东区某加油站加油时,与停靠在加油站内的一辆无牌压路工程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想让工程车车主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黄某便报警请求处理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抽血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4554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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