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盗窃被判刑,仍不悔改。在其开车路途中,因发现一电动三轮车正在充电,即行盗窃之意,窃得五个电瓶,涉案金额2000余元。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16日凌晨,刘某驾驶小型货车途经萍乡市区一小区楼下时,发现该处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便想窃取该电动车电瓶。遂将其小货车停在巷子口附近,从小货车后车厢内取出钳子,走近电动三轮车,发现该三轮车正在充电,且座板未锁。于是刘某用手掰开座椅,发现座椅下有五个电瓶,便分三次将五个电瓶搬运到其小货车后车箱内,后离开现场。同年5月7日,民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被盗电瓶未起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