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春年华的他本应凭自己的双手获得财富,却好逸恶劳,直奔着不劳而获走向犯罪不归路。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来到萍乡市某学校内的7层教学楼顶楼,使用工具从顶楼的机房内拆卸了20余个电瓶并藏匿。次日,丁某再次来到该地实施偷盗行为,两次盗窃电瓶共计48个。后丁某在变卖偷盗电瓶时,被拖车师傅察觉行为可疑,报警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48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1760元。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11月15日分别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