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一老人存放老宅的棺木被贱卖,3男子被判共赔偿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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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老人存放老宅的棺木被贱卖,3男子被判共赔偿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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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4 2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处置他人棺木引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何某甲曾打制棺木一副存放在其老宅,2015年老宅所在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限期搬迁,何某乙以800元将棺木卖掉,何某乙得款400元,何某丙、何某丁由配偶张某出面,二人分别得款200元。何某甲的子女得知此事后多次往返老宅协商处理此事,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材料,对何某甲棺木被卖一事表示道歉,但该事情最终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何某甲因此事于2017年5月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
2019年1月,何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被告辩称,涉案棺木非何某甲所有,道歉信系被诱骗所写,以为只要赔礼道歉就可以和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丁及其配偶张某出具的道歉信已对棺木归属于何某甲的事实进行确认,何某丁提出道歉信是在受到欺骗或被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否认道歉信内容,均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目前萍乡对殡葬改革回收棺木的规定,棺木的损失可认定为3000元,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应当按照当时的得款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何某甲生前为自己百年之后制办棺材,对其自身有特定纪念意义,但因殡葬改革,棺材的特定纪念意义不符合当前的殡葬要求,故对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何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何某甲人民币1500元,何某丙、何某丁分别赔偿何某甲人民币750元。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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