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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无资质承揽钻探业务受伤,被判自身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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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4 2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限期内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原告胡某于2015年起就在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从事钻探行业工种,2018年7月,胡某在江西某建筑公司招标的润达某工地工作时,因机械主动钻管水龙头忽然不转致高压水管甩动,将胡某手臂带入主动钻管内,造成胡某受伤。后胡某被送至萍乡湘雅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结合本案应属承揽合同。其次,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原告胡某自认其没有建设工程勘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而承揽较专业的业务,并在操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造成自己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损失。被告作为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对该项工作的技术要求以及选任的人员需要的专业技术条件应当非常了解,被告对该项工作选任人员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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