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伟 贺玉娟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通过对一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让受伤工人顺利拿到赔偿款。
李某系某鞋厂员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造成手受伤,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鞋厂支付医药费及工伤待遇费共计11000元。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该鞋厂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鞋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对该厂负责人司法拘留。
在负责人被拘留的第二天,该厂员工就主动将执行款交到法院。案款执行到位后,法院依法解除该厂负责人的拘留措施,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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