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安居环境的改善,饲养犬只的家庭越来越多,违规遛犬、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犬只扰民伤人、流浪犬乱窜等不文明现象日益增多。在创文明城市之际,建设活力特色、生态文明、安全和谐之城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增强文明养犬意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更需要每一位市民参与进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践行文明养犬行为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人人重视、纷纷践行,为我市创文明城市添砖加瓦,积极履行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践行以下文明养犬行为: (一)自觉携犬前往指定免疫点进行免疫注射,携犬出户时,束绳牵引,随身携带养犬免疫登记证,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四)外出遛犬时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清理犬只粪便; (五)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积极举报投诉,遇有流浪犬、无主犬、狂犬时,主动拨打110或与阳光救援队取得(0799-6987777)联络; (六)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谐邻里,避免纠纷。 二、遵守文明养犬规定 根据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指挥部印发的《萍乡市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请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得放任犬只肆意奔跑,践踏草坪、花坛,不得携犬随地大小便不清理,不得无绳(链)遛犬; (二)不得携犬进入小区、公园等设有犬只限入标识的区域内遛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餐厅、电影院、酒店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承担违规养犬后果 我市正严密开展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迅速根据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抓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导市民朋友们文明养犬,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携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予以处罚;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对养犬人未将饲养犬只送往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的予以处罚;有权对随意抛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予以处罚。 同时,市创建办将适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以上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积极参与“文明养犬”行动,为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做新时代遵规守约的文明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