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邓某安排其前女友罗某在萍乡某宾馆休息。当晚22时许,邓某回到宾馆,遇见罗某与其男友被害人颜某一起在宾馆大厅等电梯。邓某见状非常生气,便冲过去朝颜某扇了一耳光,并喊了同在该宾馆住宿的刘某(另案处理)过来,不久,刘某带着林某(另案处理)、李某(侦查机关称在逃)几人一起共同对被害人颜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颜某因外伤致多处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和交通肇事罪前科。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颜某,致颜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