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让人未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事后玩“失踪”,转让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张某转让费十一万元。
2014年1月,张某与罗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洗衣设备转让给罗某,转让后,张某不承担洗衣房任何风险和责任,同时约定转让金额为十三万元,罗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张某现金一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罗某仅支付两个月计二万元,后张某未联系上罗某,甚至到其老家寻找,也未知罗某下落,罗某所欠张某剩余转让款十一万元至今未偿还,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但庭审当天,罗某并未到庭。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罗某与张某在2014年1月签订的《转让协议》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罗某未依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