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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仍不还款 判决限期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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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4: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额9万余元、消费手续费1272.44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7日的利息3614.04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刘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授信额度为6万元,并激活使用。被告在透支使用后,并未在约定还款日及时归还款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截止2018年6月7日,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共计10万余元,其中本金9万余元,利息3614.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20.17元,管理费3元,消费手续费1272.44元。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不偿还部分的5%计算。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不履行清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刘某申请办理某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该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持卡消费后应按期还款,未按期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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