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4 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减负政策进行再解读,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保持不变,并且每年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单位缴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不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社保 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4%
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缴纳比例 : 16%(降费前为 20%, 降低 4 个百分点) ●月缴费基数: 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缴纳比例 : 8%(与降费前一致)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月缴费基数: 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最高: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0% 最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0%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相比以前采用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非私营平均工资)有较大幅度降低。如 2019 年社保使用的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 4736 元,比全省非私营月平均工资 5714 元下降 17%。
即将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保持不变,每年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单位缴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不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权益;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后,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来源:江南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