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执行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在对其设备进行依法查封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却妨碍执行撕毁封条,被依法拘留15日。 申请人萍乡市某玻璃厂公司诉被执行人萍乡市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等财产,遂向被执行人下达查封机器设备法律文书,并在机器设备处张贴封条,法院查封后,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程某不顾法律规定,公然撕毁封条,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已触犯法律,是违法行为,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程某依然拒不认错,最终因其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尊严,被法院依法拘留15日。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