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建华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以被告人刘建华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情链接被告人刘建华原系萍安钢公司的职工,因对其公司组织的考试未通过而拿生活费一事产生不满,怀恨在心。在2014年间,两次故意砸打损毁萍安钢公司指纹考勤机,因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6年至2018年间采取泼粪、泼焦油、放火等方式报复萍安钢公司。其中,在2018年4月1日凌晨3时,被告人刘建华将事先准备好的引燃物放在停放在“步步升”超市门口的萍安钢公司通勤车处,当时正是深夜,被告人刘建华确认周围无人后,用打火机点燃了通勤车处的引燃物,尔后逃离现场。 该次放火导致5辆客车被烧毁,其中3辆客车被报废,经鉴定,被烧毁车辆损毁总价值为人民币100800元。
来源 | 今日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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