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1月31号至7月7日,被告人黄某携带工具行至萍乡市市区,趁零时后沿河景观灯定时熄灯不会通电之机,用随身工具剪断亮化工程景观灯电缆线,将电缆剥除外皮所得铜丝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该段时期,黄某以相同手段先后盗窃15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1461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