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7月,被害人李某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内进行装油操作,因未佩戴安全帽被被告人王某在巡查中发现,王某对其行为进行指正,双方发生口角互相推搡,被陈某等人劝开,劝开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推搡过程中,王某将李某推倒摔伤,造成李某轻伤一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酌情对王某从轻处罚。安源区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