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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债权,萍乡人这些行为千万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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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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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09: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生活中
部分债权人(讨债人)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
使用过激乃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进行讨债
不仅没能把钱讨回来
反而把自己变成了刑事被告人

那么
我们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时
需要注意什么呢?

下面
小编先用几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
以下行为千万别做!


No.1
非法拘禁


    201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秦某因债务纠纷,指使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人分别对被害人(债务人)薛某、刘某等,在某小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最长达1个月
    最终,被告人秦某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No.2
寻衅滋事


     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为讨要一至数万元不等债务,将被害人(债务人1)宋某家房屋大门、二楼窗户玻璃、衣柜、楼顶彩瓦损坏;将被害人(债务人2)秦某家楼道前用土石堵住并对秦某进行殴打;将自己母亲彭某送至被害人(债务人3)黄某家中多日。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No.3
敲诈勒索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李某通过鸣喇叭、拉横幅等方式上门索债,迫使被害人(债务人)张某超额偿还债务。

最终,被告人杨某、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4
故意伤害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向被害人(债务人)程某索要债务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致程某右尺骨撕脱骨折、右桡骨粉碎性骨折。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程某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No.5
非法侵入住宅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为向被害人(债务人)张某讨要债务,雇佣他人住在张某母亲家中长达44天,期间多次驱赶未果,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你拥有合法的债权
理所当然你可以去要求他人偿还
但即使是讨债
也要讲究依法维权


最后,为了降低钱款难追回的风险,小编给您支点儿招:

▲借款前:注意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借款人偿还能力及信用能力,必要时寻找担保人;

▲借款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打款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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