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不服一审判决
近日,王某被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后王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王某利用其从事机电修理时所购买的电焊机、打磨机等工具,在家中存有的钢管、钢板等材料制造了一支“手铳”和两支“地铳”,藏于家中。 经鉴定,送检的类枪支器械(“手铳”)一把,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地铳”不完善无法击发,不具备鉴定条件。
上诉审法院萍乡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加工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制造枪支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指的是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予以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驳回上诉分为实质驳回与形式驳回两种:●实质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当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形式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驳回。在中国,驳回上诉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再上诉,必须遵照执行。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来源:莲花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