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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租赁的货车撞伤人,法院判登记车主不担责肇事司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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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1: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运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将承运人及车辆所有人告上法庭。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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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涉案的货车是李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某汽运公司购买,租赁期间届满前李某为货车实际使用人,汽运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2019年3月,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被告汽运公司为融资租赁关系,被告汽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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