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数被害人合计63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利用其萍乡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事实,冒用公司名义,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备案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并约定高利息向多人骗取资金,所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息、个人高消费等。从2017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扣除已偿还资金,被告人唐某骗取许某等七人共计63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的商品房作为借款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