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房 警 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贵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个人众筹购房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如在购房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地址: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98号308室或310室 举报电话:0799-63325850799-6330031 电子邮箱:133715667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