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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萍乡老旧小区居民“上楼难”的问题有办法了,江西出台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 ...

2020-1-6 15:48| 发布者: 房产小编| 评论: 0

摘要: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帮助群众解决“ ...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帮助群众解决“上楼难”问题。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支持引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帮助群众解决“上楼难”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通过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支持和引导;居民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等实施加装电梯。
(二)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把解决群众“上楼难”问题、保障群众出行便利和满足急救应急需要等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多方筹资,共同分摊。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分摊方法,探索居民(产权人)分摊、单位支持、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住宅的建筑结构、户数、楼层、用地条件、安全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成熟一批、加装一批,坚决防止一哄而起,搞一阵风、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推动。
(五)建管并举,确保安全。加强电梯施工监管和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定期检验制度,确保电梯施工和使用安全。
三、加装范围
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含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
(二)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
(三)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不属危房。
四、加装申请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申请人可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手续报批等有关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前,应当依法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五、加装程序
(一)居民协商。由小区、楼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直接影响周边业主采光、通风、日照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也应当与住户共同协商一致。
(二)编制方案。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其中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同步设计施工图),方案必须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方案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加装电梯现场和其他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公示期满或经调解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情况证明。
(三)申请报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全体业主书面协议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情况证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施工图)等到市、县或经设区市授权的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原已预留电梯井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可直接委托具备电梯制造许可或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不需申报审批。
(四)联合会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由住建部门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部门可以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联合会审意见视作审批意见,参与会审的部门不再单独核发有关许可证书。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加装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不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不同意加装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书面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住建部门协助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名录供申请人选择,施工期间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监管,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六)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七)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施工等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电梯的运营维护管理权责。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购买“保险+服务”,运用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
六、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分摊。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二)单位支持。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支持。
(三)财政奖补。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使用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加装电梯实施奖补。适当提高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家庭等奖补。
(四)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发展“共享电梯”。
七、支持政策
(一)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对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优先列入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优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其他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三)对业主个人出资部分,可依法按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人提取本人和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费用,维修资金使用和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八、保障措施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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