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源区五陂镇谢家冲(一期)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安征决字〔2020〕1号) 为加快华源中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改善道路两旁老城区棚户区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源区华源中路(五陂段)项目》已更名为《安源区五陂镇谢家冲(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安源区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五陂镇谢家冲(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源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了《关于安源区五陂镇谢家冲(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安征决字〔2020〕1号),决定对安源区五陂镇谢家冲(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交通,完善城市功能,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 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三、征收范围:项目范围南起乐源国际学校与中环南路交界处,北至五陂镇与丹江街交界处,以华源中路中线东西各40米范围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源分局 五、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谢家冲一期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征收以下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用途: 安源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1]214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安源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1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6]561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安源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12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8]461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五陂镇长潭村谢家冲一期线形范围。 三、征收土地面积:124.79亩。其中水田49.16亩、水浇地0.21亩、旱地4.72亩、有林地23.71亩、其他林地20.85亩、村庄14.3亩、农村道路8.08亩、坑塘水面2.76亩、沟渠0.3亩、田坎0.7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注:①果园是指成片0.5亩以上(含0.5亩)的林地。 ②蔬菜大棚按结构类别补偿,竹木结构按重置费6000元/亩补偿,水泥钢筋结构按10000元/亩补偿。 ③苗木基地按原土地性质进行补偿,另参照江西省园林工程移栽定额计算补偿移栽费(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的苗木基地,原则上一律不予以补偿)。 ④公共基础设施按评估价与产权单位结算。 ⑤迁坟价格为血棺2000元/穴,捡筋1500元/穴,骨灰坛1000元/穴,无主坟800元/穴。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逾期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支付给当地经济组织。 (四)丈量方式:征地单位采用GPS测量仪器实地丈量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加补充测量的方式与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结算。 水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旱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山岭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可依法在本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