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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20-7-2 14:57| 发布者: 房产小编| 评论: 0

摘要: 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系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人,系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系指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积金缴存人; 

  抵押人,系指以自有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系指委托人; 

  出质人,系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个人; 

  质权人,系指委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未使用过两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且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以本公积金系统记录为准); 

(七)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若存在以下信用记录为不符合要求: 

  1、两年内(含两年)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未还的贷款或贷记卡; 

  2、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冻结、呆账、核销、损失、关注、可疑、止付等情况; 

     3、被纳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

     4、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未有因借贷违约被起诉的情形。 

(八)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房。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县级以上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为依据。如住房贷款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为同一套住房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等。

(九)购建住房首付款和自筹资金要求:

购买建造、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首付款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第二套自住住,首付款不得低于40%

 购三套(含)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欠(停)缴6个月(含)以上账户封存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扫描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应根据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的证件材料:

 (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仅限本市)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已婚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未婚的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婚姻证明。

  (三)购买新房的,提供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购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发票。贷款申请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自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自建住房费用的发票,时效为2年。 

  (六)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证明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抵押书面证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8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70%;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60%。

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5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若同一套住房存在购房支取,其支取金额相应冲减贷款额度,单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55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购买、建造、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和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贷额度原则上以申请人家庭收入为主要核算依据,月还贷金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申请人家庭收入参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人有未还清的其他贷款和贷款担保的,管理中心评估核算其贷款额度时应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的80%。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携带管理中心要求的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县(区)办事处申请并《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受理人(审核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如实出具调查意见,报上一级领导审批;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工资收入、家庭总收入、债务、社会信誉等;

  (三)初审人提出是否同意贷款和贷款金额意见。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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