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扫描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应根据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的证件材料: (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仅限本市)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二)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已婚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未婚的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婚姻证明。 (三)购买新房的,提供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购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发票。贷款申请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自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自建住房费用的发票,时效为2年。 (六)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证明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抵押书面证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贷款最高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8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70%;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60%。 (二)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5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若同一套住房存在购房支取,其支取金额相应冲减贷款额度,单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55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购买、建造、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和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贷额度原则上以申请人家庭收入为主要核算依据,月还贷金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申请人家庭收入参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人有未还清的其他贷款和贷款担保的,管理中心评估核算其贷款额度时应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的80%。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携带管理中心要求的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县(区)办事处申请并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受理人(审核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如实出具调查意见,报上一级领导审批;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工资收入、家庭总收入、债务、社会信誉等; (三)初审人提出是否同意贷款和贷款金额意见。 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