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更多萍乡房产行业信息或买房优惠可以加小编微信账号:pxfcxb(长按字母可复制) 你交或者不交, 物业费都在那里, 不多不少; 你来或者不来, 服务都在那里, 只增不减。 物业费催缴是我们日常最关注的话题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有哪些? 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 1、物业管理业主当家,小区建议依靠大家! 2、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3、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对交费业主的侵权和对全体业主的损害! 4、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纠正缺德失范的恶意欠费行为! 5、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需要业主按约缴费来支持! 6、欠费影响物业公司经营,损害最大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 7、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 8、拖欠物业管理费是违约违规损人害已的错误行为! 9、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克服丑恶的赖账消费行为! 10、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费清收清欠工作! 11、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12、辛勤劳动无尚光荣,按约缴费功德无量! 13、依法依规从事物业管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4、改善物业环境,加大清欠力度,解决历史积欠! 15、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