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缴存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业务规范的要求,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中心拟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止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网上意见请用电子邮件发送至1875635388@qq.com; (二)书面意见请寄送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信封上请标明贷款及缴存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 (三)电话反映意见请拨打0799-12329转人工服务。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缴存政策 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业务规范的要求,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中心拟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征求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缴存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点新增: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二)《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贷款利率修改为:购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购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按(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于断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一)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不低于萍乡市2021年度社保最低缴存基数。(二)取消《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九条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为职工缴存社保金的证明及明细。”的规定。(三)取消《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缴存”第十八条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社保缴存基数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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