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萍乡市深化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萍安字[2019]4号)和《江西省深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赣建安委[2019]11号)的总体部署,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伤亡事故,持续促进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萍乡市深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巩固、规范、精准、提升”工作思路,根据“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要求,突出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工作重点,通过深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突出抓好风险监测预警、企业主体责任、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安全培训、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等工作,严厉打击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在建施工项目。贯穿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全过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全面排查风险、全面评估等级、全面制定管控措施;树立“一个隐患就是一个事故”的理念,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彻底消除隐患;构建党委政府领导、行业部门监督和管理、企业自主负责、社会参与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着力整治企业瞒报迟报谎报以及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巩固2018年整治成果,规范管理措施,精准施策,大力提升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各专业分包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投入、安全预防措施、施工总承包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报告制度情况。 (二)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检查施工企业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持证情况等。 (三)项目审批、建设工期和分包转包情况。检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存在随意压缩工期、冒险蛮干、偷工减料等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现象;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行为的和工程承揽企业资质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等现象。 (四)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管理情况。检查项目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施工现场消防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情况,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习、演练情况。 (六)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发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赣建安〔2018〕12号)精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深基坑围挡及支护情况,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是否规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是否符合操作规程,高空作业时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七)施工现场与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消除隐患后,才可批准施工。 (八)部门和行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及领导批示精神的情况,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施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开展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情况,开展施工安全“百差工地”认定情况,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情况,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情况,“两会”、传统节假日、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段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处罚及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等情况。凡是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按职责分工明确监管主体,并进行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进行施工。 (九)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特别要严厉打击各类园区的非法违规建设行为。 (十)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检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贯彻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情况。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实现所有建筑工地达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有效解决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十二)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认真贯彻《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安委〔2019〕1号)和《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方法步骤 从2019年1月到12月,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2019年1月至3月) 1.安排部署。全面梳理2018年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巩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成果,为今年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精心部署,深化专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 2.营造氛围。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完成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省安委会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安委〔2019〕1号)要求,督促企业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尤其要报告2018年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履职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报送总结情况。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经抽查发现2018年整治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列为整治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大排查阶段(2019年4月至6月) 1.规范整治标准。严格落实风险辨识分级标准,规范风险管控流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建安〔2018〕9号)、《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建安委〔2019〕3号)精神,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次评定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2.深化开展“五个一”活动。企业要全面深化开展“五个一”(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活动,全面、准确、深入查找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登记造册,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3.强化危险源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再梳理,坚持危大工程“月报”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档案资料;要加大对重大工程、重大风险点和重大隐患的分析研判,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分布图,重大隐患消除前督促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4.实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督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信息系统上全面注册、全面建立企业基础数据,严格按照“两个15天”要求,全面登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全面上传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 (三)大整治阶段(2019年7月至10月) 1.精准管控风险。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对辨识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监测和管控措施,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实现有效管控。 2.突出整治重点。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重点整治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高处坠落以及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非法转包等问题和重点防范坍塌、高处坠落事故,督促建设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整治前期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认真梳理、按标准确定隐患等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确定的隐患等级,按要求上报,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使之时刻处于受控状态,实行闭环管理。 3.加强检查执法。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按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落实我厅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十个一律’措施》(赣建安委〔2018〕34号)。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未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未上线管理的企业,要纳入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大提升阶段(2019年11月至12月) 1.推进示范工程(企业)建设。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双百示范”工程建设,有针对性地在全市培育标准化示范工程(企业);应积极筹办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企业)现场观摩会,通过样板引路模式,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夯实安全基础,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规范化管理整体水平。 2.全面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全面 “回头看”,重点检查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台账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是否到位等情况;对被挂牌督办、通报、约谈、责令停工整改的企业(项目),要逐一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3.加强监督指导。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监督员正常工作日对自己监管的项目至少检查一遍。指导各县(区)充分发挥“靠近一线”的优势,精准发力;组织专家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督导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和事故多发的地区、部门、企业,严格落实约谈问责;凡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指定专人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二)强化教育培训。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素质。 (三)发动社会参与。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宣传力度,并公布本部门的投诉电话,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安全监管人员不足、专业技术薄弱等问题;指导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四)实行定期通报。按照省住建厅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市住建局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省住建厅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住建局安委会适时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地区和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市住建局安委会举报电话:0799-6331749; 市住建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欣,联系电话:0799-633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