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教育资源配备,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将主城区B编制单元B-3-9-4地块配套12班幼儿园调整至西侧相邻的B-3-9-3地块内。两地块位于高站东路以西、大星路以北,B-3-9-4地块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B-3-9-3地块为中小学用地。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规划要求如下: B-3-9-4地块取消配套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低于7100平方米的12班幼儿园一处,其他规划指标按《萍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执行保持不变,即:用地面积为41024.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R21/B1),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5%。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2%,建筑限高80米,绿地率不小于35%。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120平方米。农贸市场、公厕、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体育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和纯商业项目均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2%。 B-3-9-3地块增加配套独立占地的12班幼儿园一处,用地面积不低于7100平方米。其他规划指标按萍府字〔2012〕61号批复保持不变,即:用地面积为50878.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容积率不大于0.7,建筑密度不大于24%,建筑高度不大于16米,绿地率不小于35%。公厕、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中小学项目按1.5个/100名学生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小学项目按10个/100名学生配置、中学项目按40个/100名学生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B编制单元B-3-9-3、B-3-9-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对项目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滨河西路399号111室)或萍乡市自然资源遥感技术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0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电话:6230003 6332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