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1月,申请人古某和张某与被执行人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向被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88万余元。按照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当时的承诺,该商品房可以“无理由退房”,基于该承诺,古某和张某于2020年10月因个人原因向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申请退房,并与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解除了购房合同。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承诺的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贷款利息5万余元,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古某和张某诉至法院,为防止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古某和张某申请了诉讼保全,对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94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在诉讼保全阶段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萍乡某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款项予以划拨,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