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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城区搞装修的注意了!专项整治来了!快看看要注意哪些?!

2021-12-22 18:37| 发布者: 房产小编|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萍住建字〔2021〕180号各县(区)住建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建设局,局有关科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 ...
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住建字〔2021〕180号
各县(区)住建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建设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制定了《萍乡市中心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萍乡市中心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全面消除因装饰装修引起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为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造“最美转型城市”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二)整治内容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等;
4.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
5.擅自开挖地下室;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7.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从2021年11月25日开始,至2022年1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实施步骤。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动员。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
为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更具实效,市住建局联合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整治 “三个一”活动,既: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组织一次主题宣传,签订一个自律公约。
1.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翠湖花园小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实行一案一处置,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整治态势。
2.组织一次主题宣传。组织一次市装饰装修协会和市物业协会会员单位、业主代表参加的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依法装修的良好氛围。
3.签订一个自律公约。市装饰装修协会、市物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的自律公约。通过自律与他律,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月31日前)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有关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建管科、组宣科、市燃气发展服务中心、市质(安)监站、市燃气有限公司、市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物业管理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做好业主的协调联络工作。市燃气公司负责入户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市燃气发展中心要对破坏或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质(安)监站负责对住宅内违法改动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肃执法问效。对鼓动或积极帮助业主拆除房屋承重结构、改造室内燃气设施的装修装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擅自进行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住宅业主拒不配合检查、拒不整改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住建字〔2021〕185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单位指: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的小区为属地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单位内部的小区为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四)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单位须告知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委托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向所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一) 进入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企业和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 装修人委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应签订规范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如发生建材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欺骗行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四、实行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全过程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所辖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或公告,向广大业主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在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
物业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正在装饰装修的住宅进行巡查。如发现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开挖地下室、拆除承重墙、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以及在原有建筑物上搭建构筑物、建筑物等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装修人应当提供设计、施工方案,其中的设计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没有设计、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过图审、施工许可(达到办理条件的)等程序才能组织施工。没有经过报批程序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在装饰装修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六、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应先向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报备。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天台屋面、消防通道空间,共用管网、共用停车位等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必须按与物业管理单位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施工,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由市、县(区)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二)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
(三)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下室、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4)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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