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莲花县城市功能和品质,加快城市更新步伐,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维护市民的公共利益,拟对琴川路、文丰路、滨河南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莲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莲花县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在莲花县人民政府网站、莲花发布、莲花云、莲花县住建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8月16日止,为期一个月。 二、意见或建议提交地点: 1、莲花县房屋征收办(县住建局四楼)。 2、琴亭镇征拆办(琴亭镇人民政府)。 三、联系方式: 1、莲花县房屋征收办(县住建局四楼)。 联系人:易汀、刘佳 ,联系电话:15079966961、15179903596。 2、琴亭镇征拆办(琴亭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甘超 , 联系电话:15879977481。 社会各界公众对本方案有任何意见建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莲花县房屋征收办和琴亭镇征拆办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 2022年7月17日 附件:《莲花县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莲花县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城市交通路网)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莲花县城市功能和品质,加快城市更新步伐,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维护市民的公共利益,拟对琴川路、文丰路、滨河南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征收目的 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推动城市更新进程,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1.琴川路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 西起金城大道(县妇幼保健院),东至望山村竹山自然组,征拆红线宽度120米,全长0.88公里,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规划选址红线图。 2.文丰路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 南起城厢小学老校区,北至勤王路御景湾社区,征拆红线宽度24米,全长0.86公里,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规划选址红线图。 3.滨河南路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 西起安成大道(莲花中学),东至永安南路(县司法局),规划红线36米,全长0.84公里,具体位置详见附件3规划选址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莲花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琴亭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60个工作日。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设在琴亭镇人民政府。 六、搬迁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15天 (二)过渡期限: 1、货币补偿: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为10个月。 2、产权调换: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现房过渡期为10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 七、被征收房屋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 对持有县住房保障中心(原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相关的批准手续的,由莲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两违办、琴亭镇等部门组成认定组(以下简称认定组)进行审核,认定为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无手续房屋认定 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1985年以前(含1985年)的参照有产权的房屋予以补偿。 (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2、经认定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认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至征收范围确定之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同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5、琴川路和文丰路原为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含)前已改为非住宅、滨河南路原为住宅房屋在2022年5月28日(含)前已改为非住宅,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非住宅补偿,用途和面积以认定组依法认定的为准。 八、计户规则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九、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突击装饰装修房屋,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含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调查房屋及地面附属物)。 十、征收补偿 1.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简易房、构筑物、杂屋、猪栏等地面附属物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2.公房、厂房、仓库、公用设施等征收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一律不予产权置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建设安置房安置 1.1调换地点、土地性质及户型面积 ①安置房地点:曙光小区(现房,地址位于曙光村、昌莲大桥旁)、富民小区(期房,地址位于县住建局办公楼后面)、滨河、琴川小区(期房,地址位于安成大道县农业农村局旁)。 ②安置房户型面积:曙光小区有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平方米)两种户型;富民小区有四室一厅(约13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约90平方米)三种户型;滨河、琴川小区有三房两厅两卫115平方米、105平方米两种户型,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 1.2调换面积及比例 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含认定组认定为合法手续)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其他剩余房屋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必须和可安置建筑面积接近,选择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120%。 1.3调换房屋结算方法。 ①结构差价结算方式。因安置房为砖混结构,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混结构的,则被征收人不补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为框架(钢混)结构的,由征收部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补齐结构差价;若被征收住宅为砖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部门补结构差价。 ②由于户型差异的原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评估价结算。 ③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楼层差价结算,按照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4房号楼层选择 ①选房顺序号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②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③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1.5安置房建筑标准为统一“四通一平”、内墙毛坯墙、安装进入套房第一道安全门,外墙装修完毕并安装铝合金窗(普通),水、电、网线等总管总线到户(水、电、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如已补偿的由被征收人缴纳);户内管线等其它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2、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部分产权和租赁公有住房的补偿。只购买房改房部分产权或者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房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若购买人、租赁单位公有住房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依法完善房屋全产权,完善后可以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房改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租赁户的资格认定以原产权单位或有效证明为依据。对县住房保障中心(原房管局)直管公房租赁户的补偿、部分产权完善全产权、租赁单位公有住房购买全产权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细则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原房管局)依法确定。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六)房屋重置价 结 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简易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1380 1080 880 300 (七)其它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确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或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十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补助)。 2、搬迁补助费 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另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增加二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户。 3、临时安置过渡费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0个月。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10个月,期房安置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①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350元; ②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158元; ③宽带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④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⑤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⑥管道煤气迁移费按每户3200元补偿; ⑦水表迁移费按自来水安装综合单价30元/米补偿(包干); ⑧电表迁移费按每户400元补偿; ⑨水塔按每户1000元补偿; ⑩土灶按每户500元补偿; ⑪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⑫三相四线在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按每户4000元。 ⑬挂式电视迁移50元补偿。 (二)奖励 1、签订协议奖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1至4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41至5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预签约起始日起51至6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②选择政府建设安置房的住宅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20%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面积;在预签约起始日起31至4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15%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面积;在预签约起始日起41至5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10%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面积;在预签约起始日起51至6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可安置的建筑面积5%给予奖励计入安置房面积;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③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并选择在县城内购买商品房,凭征迁协议在以下楼盘购房可享受征迁优惠价(铜锣湾200元/平米、新蓝天200元/平米、书香门第150元/平米、碧桂园100元/平米)。 2、提前搬迁奖 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验房单的,每户奖励18000元,超过十五日未腾空交房的不享受该奖励,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已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享受该奖励)。 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验房单的,户建筑面积100㎡(含)以内的,营业性用房按2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户建筑面积100㎡以上部分,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5元/㎡/天奖励。超过十五日未腾空交房的不享受该奖励,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已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享受该奖励)。 公房不享受提前签约搬迁奖。 3、联动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所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设立联动奖,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以各征收工作组为单位,按独栋私房、商品住宅、非住宅用房分三类设置联动奖。公房不享受联动奖。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一次性货币补偿。 5、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将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三、民生保障 对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5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50至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7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该优惠,以所签订的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审批文件为依据,不以户口本、门牌号、院落等为依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 3、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乡镇政府和社区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4、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新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审批(不需提供当地居住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7、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县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8、如被征收人有自主购房需求,但自身无法确定房源的,可到征收部门统一登记,征收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向其推荐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房源。 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具体可采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代缴,县财政再进行补贴等方式);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是指被征收人故意对抗、躲避拆迁,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莲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