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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2020-5-5 17:5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宣风镇人民政府

摘要: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科,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規焚烧行为,设立举报电话:7501001(镇政府)、15979206258(镇环保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风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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