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科,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規焚烧行为,设立举报电话:7501001(镇政府)、15979206258(镇环保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