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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了,快进来了解一下吧!

2020-9-18 09:49|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县医疗保障局

摘要: 为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自 ...

为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那么,合并后会给参保职工带来哪些影响呢?是不是以后没有生育待遇了?是不是就是五险变四险?面对提问,来看看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吧!

Q: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了,可以不缴纳生育费用吗?

A: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萍府办发〔2020〕2号)明确了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因此,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单独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包含了生育保险费。

Q:二、两险合并后,单位缴费比例会不会增加?

A:答:缴费比例不变。两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与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之和,缴费比例为9%(医疗保险8%+生育保险1%),其中单位部分为7%(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1%),在职职工个人部分为2%,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医保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单位医保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Q: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有报销了吗?

A:答:这次两险合并实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了职工医保费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Q:四、男性可以要求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吗?

A: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有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Q:五、单位一直在交生育保险费用,那到底可以报销多少呢?

A:答: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2)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以下标准: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Q:六、媳妇在家待业,生宝宝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A:答:能报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重复报销。

Q:七、不具备生育条件做试管婴儿,能报销吗?

A:答:根据《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项目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

(1)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2)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3)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5)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Q:八、生育待遇享受时限,因意外流产,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A:答: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只要符合规定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为:

(1)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2)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3)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Q:九、原来生第一胎时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负责。生二胎时,听说生育保险已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既可以得到单位的工资,又可以得到生育津贴是吗?

A:答: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生育津贴。根据文件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Q:十、从市外调过来的职工在本地还没满一年,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A:答:按照规定,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因此,只要省内缴纳生育保险费满足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且一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可享受生育津贴。

Q:十一、原来在某某单位工作,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后从单位辞职半年,现在要生宝宝,认为原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A:答: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保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断或欠缴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需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Q:十二、原来生育需要备案,现在还要吗?该如何备案?

A:答:今后生育保险不需备案了。按照省市深入推进生育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市取消了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需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手续,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对在定点就诊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刷卡即时结算。

Q:十三、生育津贴需要如何申请报销?

A:答:生育津贴是转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办理材料到医保窗口办理,办理材料包括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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