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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得知已经卖了的房子要拆迁,居然打官司想要回.....

2020-11-16 11:19| 发布者: 房产小编| 评论: 0|来自: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登记案。原告张某(化名)将所有房屋卖出后,该房屋被征收,为获拆迁利益遂向法院起诉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其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原告张某与某房 ...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登记案。原告张某(化名)将所有房屋卖出后,该房屋被征收,为获拆迁利益遂向法院起诉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其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原告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一套小户型房屋的购房事宜,并缴纳了首付款1.2万元,余款2万元未付而申请贷款。十余年后,原告与第三人刘某协商买卖上述房屋,约定房款为12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刘某向原告支付了房款12万元,原告便将房屋及钥匙交给了刘某,并与刘某办理了清偿欠房款结算等手续。期间,刘某居住在该房屋,向被告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承诺书》、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契税缴款书、销售票据(收款收据)等材料。被告经审核材料后认为,刘某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关于登记申请的条件要求,遂向刘某核发了房屋产权证。之后该房屋被公告征收,原告知晓征收拆迁公告内容后,以涉案房屋为原告所购买并使用居住、被告将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登记部门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刘某已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所需材料,房屋登记部门经过审核材料内容,认为刘某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登记申请条件,遂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刘某名下,该登记行为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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