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 门户 萍乡房产频道 本地楼市 查看内容

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7日起施行

2022-12-13 11:38| 发布者: 房产小编| 评论: 0|来自: 萍乡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赣建房〔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未完全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前,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施行,具体负责安源区、湘东区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售资金缴存、使用、审批等监管工作。安源区、湘东区住建局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各项工作;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缴存、使用、审批等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指导监督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萍乡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处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融资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预售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为止。
第五条  市、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电子化,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通过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当以幢为最小基本单位设立监管账户,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关联多幢商品房,但一幢商品房不得同时关联多个监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的监管账户,仅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开通企业网上转账等业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由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市或县级住建部门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六)有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官方监督或投诉电话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明确。市、县级住建部门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上载明。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十条  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当协助购房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第十一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收款票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同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上载明贷款到账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资规部门在办理按揭抵押登记时,应确认按揭贷款到账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四章  支出、使用和解除
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起始监管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总入账预售款的20%,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预售款以预售幢次为单位实施监管,在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预售人可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偿还土地抵押贷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本项目应付款项,监管银行对预售人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进行初审后,市或县级住建部门复核通过的,由监管银行按程序做好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的已售逾期难交付或其他重大涉稳风险的预售人及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市、县级住建部门可对其预售资金采取共管账户监管方式,原监管银行应无条件配合市、县级住建部门将预售资金转入共管账户,确保共管账户中预售资金用于后期保交楼建设。
按照“留在项目、留在本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抽调。
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应退还给原购房人。
第十三条  预售人可按照以下情形向市、县级住建部门申请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具体条件为:
(一)以预售幢次为单位,项目工程完成分户验收的,可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到15%,非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为85%。
(二)以预售幢次为单位,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到5%,非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为95%。
(三)项目工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第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时,应当填报下列材料:
(一)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降低比例申请表;
(二)项目工程进度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应对预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或县级住建部门复核,初审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预售人;预售人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由预售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或县级住建部门和监管银行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拨付,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预售人。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预售人可向市或县级住建部门申请终止该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市、县级住建部门应当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对购房人的正当投诉未予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监管终止手续;对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虽有投诉但已处理到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针对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级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暂停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县级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监管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办理按揭贷款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擅自截留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其他违反监管协议行为,造成预售资金逃避、脱离监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相关情况抄报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和萍乡银保监分局,并视情取消其监管银行的资格。
第二十条  按揭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揭银行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为监管银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相关情况抄报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和萍乡银保监分局,并视情取消其监管银行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预售人、监管银行进行每周一次定期对账、每月一次定期审计,发现预售人存在违规挪用或套取预售资金的,应当停止拨付资金,并将对账、审计情况及时抄告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和萍乡银保监分局,切实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资规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及监管银行、按揭银行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存在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加入协会、认筹借款等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调查处置,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发布风险提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楼幢按原监管办法执行。《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萍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