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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快灵”立法为推进健康萍乡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4-4-29 10:15|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新闻发布会现场(徐文 摄)  大江网/萍乡头条客户端讯徐文报道:4月28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是按“小快灵、小切 ...
新闻发布会现场(徐文 摄)

  大江网/萍乡头条客户端讯 徐文报道:4月28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是按“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模式进行的,从简明、实用出发,着力解决目前萍乡的爱国卫生工作存在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力量和机制不够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等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病媒生物防治覆盖面需要进一步加大等问题,结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设置条款。《条例》共二十二条,未设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各级政府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构成和工作职责;

  第六、七、八、九条规定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明确了政府、单位和个人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设立了爱国卫生月和卫生与健康行动日。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城乡卫生环境整治工作。明确了厕所、生活垃圾、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环境卫生整治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控烟宣传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明确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政府、单位、个人的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机制;

  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和武功山管委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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