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实行采矿权公开出让,除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规范采矿权出让程序,认真落实网上公开出让方式。二是强化采矿权延续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延续登记。三是全面强化矿山监管。重点清理整顿“三线三区”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矿山,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规定矿山。四是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加快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恢复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