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令 第14号 为激励我市商户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从启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市防控指挥部解除疫情一级应急响应通知之日止,门店租户因响应一级应急响应而停业关门的,各出租门面(店铺)的单位及私人业主一律不得收取这一阶段的出租费。对不执行此规定者,商户可向12315热线投诉。 此令由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责问责。 萍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