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萍乡市河长办经与市检察院认真协商后印发了《萍乡市县两级检察长兼任副河(湖)长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萍乡市县两级检察长兼任副河(湖)长名单。这是继《关于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后对“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进一步落实。 市、县检察长(副检察长)兼任市、县两级副河(湖)长,对属地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提供检察支持、开展执法服务等,这是我市在完成“全省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制度”这个“规定动作”的同时,在全省率先完成的“自选动作”。通过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由检察长担任副河长,充分发挥了河(湖)长和检察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中的职能互补作用,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助推我市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