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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严明纪律要求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通知》

2020-12-10 13:34| 发布者: cs小编网网| 评论: 0|来自: 廉洁萍乡

摘要: 为进一步强化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廉洁萍乡建设,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严明纪律要求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廉洁萍乡建设,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严明纪律要求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通知》。

      实施范围
      该通知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该通知适用于我市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纪律
      1.履行职务方面。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场所、设备、营业执照、资金、资源、货源、销路、广告、税收、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营利活动方面。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形式,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3.社会交往方面。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带彩”娱乐。
      4.资金借贷方面。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借用该公职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5.亲属从业方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公职人员不得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该公职人员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
      6.金融信贷方面。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资金存储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的银行。公共资金存储应纳入各地各部门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7.兼职取酬方面。公职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原系领导班子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职人员,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职人员在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其他方面。对其他利益冲突行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机制
      1.主动报告机制。公职人员发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存在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或者其他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单位正职领导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2.利益回避机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回避。有关单位发现本单位公职人员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回避的,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回避问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并书面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备案。
      3.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各自分管部门、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负责。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落细主动报告机制,建立健全书面报告的审批程序、档案留存等事项,至少每半年针对报告内容开展一次抽查,并将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切实强化对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违反本通知情形或者接到检举、控告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通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防止利益冲突报告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核实。
      4.责任追究机制。公职人员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辞职的由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出组织处理。本单位存在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情形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应在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是班子成员的,本人还应就利益冲突行为整改情况在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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