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启红)记者3月22日获悉,萍乡市已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生态环境损害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和一般生态环境损害(Ⅳ级)四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萍乡市还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且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造成Ⅲ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干部,在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影响期满以后,事态未得到平息的,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